有关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及其解释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4 07:50:07 299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话,应以自首论。这意味着,即使犯罪分子已经供述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只要他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这些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犯罪分子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话,应以自首论。

素 材 : 自 首 立 功 的 司 法 解 释 具 体 如 何 适 用 ?

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具体如何适用?

自首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对自首立功有明确规定,但具体如何适用该司法解释还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点: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具有悔罪表现;四是积极退赃、赔偿等。

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认定为自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亲友纠集或者他人劝说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实质要件。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时,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得翻供或者进行虚假陈述。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通过他人揭发其罪行后,才能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其自首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再次,具有悔罪表现是成立自首的重要附加条件。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归案后,应当认真悔罪,并积极退赃、赔偿等,以表明其悔过自新、认罪悔罪的态度。

最后,积极退赃、赔偿等是成立自首的附加条件。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归案后,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并尽量减少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在具体适用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在符合自首立功条件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刑罚优惠或者从轻处罚。

自首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话,应以自首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追诉前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是具有悔罪表现;四是积极退赃、赔偿等。综上所述,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在具体适用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在符合自首立功条件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相应的刑罚优惠或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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