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案件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 超过法定侦查羁押期限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的律师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委托律师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机关服刑的;
5. 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已经立案侦查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不符合,就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不符合,就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九条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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