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27 04:20:24 253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情况不予受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5.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7.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刑事案件不予受理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 超过法定侦查羁押期限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的律师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无法委托律师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监狱或者劳动教养机关服刑的;

5. 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已经立案侦查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不符合,就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不符合,就应当及时告知控告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九条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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