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6.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内容包括:包括设置地点、场地使用权人、设施结构的支持形式、设计高度、属性、牌面结构形状、牌面形状、牌面尺寸等等,以及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成立有效证明复印件。2、公民的,提交公民有效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设计方案包括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2、其中总体设计效果图要有相关说明。3、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4、普通公路国省道和县乡道两侧设置小型非公路标志的可提交设置业务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1、编制人员、标准等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2、施工组织包括:施工组织、期限、工序、工艺、施工围蔽等。3、交通组织包括:交通临时标志设置、交通应急、疏通绕行方案等。4、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一份。
应急方案包括:建设工程涉路部分施工险情、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安全保护措施、应急设施、人员、车辆准备等情况。
1、涉及公路路产的,申请人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2、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申请人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涉路建设工程影响交通安全的,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征得建设工程所属辖区交警部门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分厅大亚湾区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政务服务中心区交通运输局14号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1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并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填写《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在2个工作日作出实质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政务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当场核验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1个工作日提出书面意见,并组织实地核查特殊审查,填写《路政许可现场勘验笔录》,在2个工作日作出实质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1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路政管理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大亚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大亚湾区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8年)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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