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基于两个法律关系的合法存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前一种关系产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补偿请求义务,后一种关系则产生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保险人基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补偿而取得代位求偿的资格,同时又因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取得了向第三人主张的权利。于是,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候就有两个前提存在:
首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并且保险人已经赔付。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保险合同合法成立是不是就意味着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呢?我国现行立法明确确立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时间在于保险金额支付之日。保险法第四十四条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都作了明文规定,即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由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立法理念非常明确地排除了保险合同成立时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观点,同时首先确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因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来讲,其赔付程序是非常严格的,要进行赔付的前提必须是在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进行,在赔付之后成立的代位求偿权,诉讼到法院之后保险人自然无须再去举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了。
其次,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合法存在。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这里的合法存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也包括由合同关系而产生,如违约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履行补偿责任后可请求责任方予以赔偿;既包括因第三人的不法行为而成立,也包括因第三人的适法行为而成立,如共同海损中的弃货行为,当保险人赔付后有权向其他共同海损债务人行使分摊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请求权的基础并不限于理论界一些学者限定的只能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还应当包括对债务不履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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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1-09-28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只要有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可以认为是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偿的期待权;自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转化为既得权。不论保险合同对保险代位权是否有所约定,保险人依法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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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实现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12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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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求偿权的通俗解释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5如果你买了保险,一般是你的保险公司赔给你,你给A;如果你没买A买了,A的保险公司先赔A,A的保险公司代A向你索赔(代位求偿)。注:此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买了保险也不关保险公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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