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门管辖
1、专门管辖是指对于某类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院管辖,因为该类特定的案件涉及专业的业务知识,普通法院审理有困难,如军队系统内专职人员的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实行专门管辖。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是怎么区分的
1、我国除设有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这些法院也管辖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2、在专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时也存在着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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