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是否自愿怎么认定
强奸案中是否自愿认定书
上诉人:王xx
2007年,王xx在大余县城网吧上网时结识被害人郭某某。
2008年9月1日晚,王xx与郭某某在网上聊天,郭某某让王xx帮其介绍工作,王xx说让其到他工作的修理店做饭,每月工资1500元。郭某某信以为真,让王xx带其到山上看一下情况。次日下午3时许,王xx骑摩托车接郭某某到其在西华山工作的修理店。当晚7时许,郭某某要求王xx送其回县城,王xx迟迟不肯。晚上10时许,在郭某某的一再要求下,王xx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下山。
在下山的途中,王xx提出想与郭某某发生性关系,郭某某不肯。王xx恐吓郭某某说:“你要是不愿意,我就脱光你的衣服扔你一人到这。我以前也是这样对一个女孩的,后来还叫了几个男的来糟蹋那女的。”郭某某受到威胁后不敢反抗,王xx趁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王xx骑摩托车搭载郭某某至县城工业城路口时,郭某某趁机逃离跑进一超市,打电话给其男友,两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王xx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郭某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请求改判其无罪。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xx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xx的上诉意见与事实、证据不符,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点评】
强奸行为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分为以妇女为犯罪对象的典型强奸行为和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犯罪对象的非典型强奸行为。本案属于典型强奸案,典型强奸在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典型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要素。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以被害妇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为由进行辩解,本案被告人就是以此为由提出上诉的。
正确判断本案被害人郭某某是否自愿与被告人王xx发生性关系,是对被告人准确定罪的前提。是否自愿,为主观因素,很难阐明,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方式,结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综合判断。
首先,考察本案被告人行为方式。典型强奸行为方式主要有暴力、胁迫、其他手段三种。其中的暴力手段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最好认定的一种。相对来说,胁迫手段表较难认定,不管威胁的具体内容如何,只要威胁达到是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即可构成认定强奸行为。本案被告人在被害人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言语恐吓,足以到达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应被认定被告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其性交。
其次,考察本案被害人事后的反应。本案被害人在遭遇被告人强奸后,寻找时机立即报案,说明其主观意志并非自愿。
综上,法院对本案被告人王xx犯有强奸罪的认定是非常准确的。
强奸罪怎么判定之强奸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判定标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应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1、性交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这是强奸行为的内在属性。
(1)主要有性交时未取得妇女的同意,性交当时征得妇女同意但是事后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2)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而且客观上也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行为人本想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但实际上未违背妇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性交的情形,这是对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为人误以为妻子为他女而加以强奸的,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为被强行进行,这是强奸行为的外在属性。这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从而违背妇女意志。
3、实践中,应当注意三点:
(1)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严重痴呆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何种手段,都以强奸罪论处。
(2)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以强奸罪论处
(3)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必要条件。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四)主观方面有强行奸淫妇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愿意,均应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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