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自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23 00:30:22 227 人看过

来源:《人民司法》2015年第9期

【裁判要旨】

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从自首的实质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并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自首。

案号一审:

(2012)济阳刑初字第146号二审:(2012)济刑一终字第95号

【案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贵、刘*阶、柏*玉、赵*芹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天,河北籍在济务工人员郭某红告诉被告人付*贵,因其怀孕且已生病,无法抚养孩子,待孩子出生后,让付*贵帮忙联系买主将孩子卖掉。付*贵将该消息告诉被告人刘*阶、姜*祥(已中止审理)、柏*玉、赵*芹。经上述五被告人介绍,2006年秋天,商河县白桥镇赵家村村民赵*良以3万元的价格将郭某红所生男婴收买,后将该男婴交给其子赵*康抚养。被告人刘*阶、柏*玉、赵*芹各得好处费1000元。2012年3月13日,被告人付*贵在其家属的规劝下到济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贵等人犯拐卖儿童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付*贵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罪均无异议。

【审判】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贵、刘*阶、柏*玉、赵*芹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付*贵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有犯罪前科,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阶、柏*玉、赵*芹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三被告人均减轻处罚。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贵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刘*阶、柏*玉、赵*芹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付*贵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刘*阶、柏*玉、赵*芹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原判认定付*贵自首不当;付*贵系主犯且又有前科,对其量刑畸轻,不应适用缓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付*贵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被取保候审后逃跑,后又在家属规劝下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鉴于付*贵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抗诉机关以付*贵系主犯且有前科,认为原判对付*贵量刑畸轻,不应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人付*贵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经家属规劝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构成自首。一审法院认为构成自首,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自首,并以此为主要理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维持对自首的认定。笔者同意认定自首的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认定自首符合自首制度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原则

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是判断自动投案的标准,也是区别自动投案与抓获等被动归案的关键。本案中,付*贵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被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至外省打工,因公安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便委托其家属寻找并通知其到公安机关,之后付*贵经家属电话规劝即到公安机关投案。付*贵此时身在外地,其人身和意志自由未受到任何外力强制,自主选择的余地很大,其完全可以选择继续潜逃,但却出于个人真实意愿选择回来向公安机关投案,足以证明其行为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可以认定系自动投案。其投案后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持异议者则以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不符合“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要求为主要理由,否定成立自首。笔者也承认,由于对“犯罪后”的含义理解不同,导致本案认定自首与否都有一定道理,但本着秉承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在本案是否认定自首这一从宽处罚情节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即应当认定自首,给予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罚的机会。至于是否从宽、从宽的幅度则由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因素作出裁判。这样,对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及量刑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定自首符合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自首作为我国刑罚裁量制度,其设立具有一定的功利性,有人甚至认为,自首制度在本质上是国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互惠交易。笔者虽然不完全苟同这种观点,但也不得不承认自首制度的设立是公平与功利的统一,其目的是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起诉和审判,从而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实现刑罚效益最大化。同时,自首制度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运用好这一制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罪自新,减少社会对立面,增进社会和谐。

本案中,付*贵虽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导致公安机关对其失控,但其在接到家属电话后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客观上节省了司法机关为组织对其抓捕所应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降低了司法成本,同时也未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了司法机关办案效率。此外,本案处理过程历时较长,付*贵并非单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是可能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才未经批准潜逃外地打工,其行为与单纯以逃避法律制裁为目的的脱逃行为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若不因此阻却自首的成立,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鼓励其接受法律制裁,真诚悔罪自新。

三、认定自首与否与被取保候审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两者并不矛盾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5项义务,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违反或者遵守上述义务性规定,与是否认定自首没有必然联系,两者不存在矛盾。违反义务性规定而潜逃的,其法律后果是给予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予以罚款等处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而不是将其视为加重刑事责任的理由,并以此排除认定行为人自动投案的可能;也不能仅以自动投案行为是履行取保候审期间所负的“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的法定义务为由,否认行为人是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等待法律制裁的自动投案性质,进而否定其行为仍然可以构成自首。

正如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也都曾存在很大争议。持异议者的理由也是认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因此不存在自首;逃逸是加重处罚情节,之后投案也不应认定自首。但权威观点却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肇事后所负有的法律义务,刑法规定的是自首的构成要件,是否负有法律义务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两法规定的并非同一事项,两者并行不悖,也不存在矛盾,认定自首是对履行法律义务的支持和鼓励,不认定自首,有可能助长逃逸行为,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在肯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的同时,也认定其系自动投案,并且给予逃逸者自动投案并构成自首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经家属规劝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参照上述规定的精神,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07: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期间逃跑又投案的不宜认定为自首
    [案情]万某于2006年5、6月间,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先后2次收购印花四件套5套、绣花全棉四件套43套,收赃价值人民币7725元。犯罪后,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万某因惧怕法律惩罚,潜逃到外地逃避法院审判。后来经其亲属教育,又主动到法院投案并接受审判。[分歧]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于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逃跑又主动投案接受审判这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万某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惧怕受法律惩罚而逃跑,但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控制前能够主动投案,应视为主动投案。因为其归案接受审判毕竟不是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将其抓获,而是其主动投案的结果。自动投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某是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期间
    2023-06-11
    101人看过
  • 投案后讯问如实供述,才算自首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别人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要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才算是自首。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2023-03-01
    388人看过
  • "双规"期间如实供述罪行成立自首吗
    “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
    2023-06-01
    444人看过
  • 认定自首时,怎样确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认定自首时,怎样确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从以下方面确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真实身份等个人情况,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姓名、身份、住址以及前科等情况。2、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单独犯罪中,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中,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二、自首是怎样认定的,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2024-01-12
    442人看过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怎么认定,向个人投案会成立自首吗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怎么认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则不予认定自首,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虽然不属于自首,但是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所以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对于所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中较重的,从认罪态度方面讲也应当从轻发落。向个人投案会成立自首吗向个人投案也是可能被认定为自首的,只要是符合自首的条件即可。因为自动投案的对象是有关机关和个人。这里的有关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2023-11-30
    362人看过
  • 一审翻供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吗
    自动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不如实供述,后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能否认定自首,刑法及其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据此,自动投案后第一次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
    2023-06-01
    306人看过
  • 取保候审期间可否认定自首
    因涉嫌涉及各类刑事犯罪等案件,需依法采取保释等待审理之期(即取保候审期间)。在此期间,若能否将此行动纳入自首范畴,则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仔细分析与评估。所谓“自首”是指刑事责任人员在发现其自身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前往司法机关归案并真诚汇报自身相关罪行。如果此类责任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主动向执法机构投案,且对此过程中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真实、全面的陈述,那么便可视为符合自首的条件。然而,如果仅仅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对自身罪行进行了如实交代,但并未有主动投案的行为表现,那么通常情况下,这并不足以被认定为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
    2024-05-12
    375人看过
  • 未如实供述,不能认定自首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黄某、孙某开设赌场一案成功获得改判。2015年7月,黄某、孙某合伙在安陆市某村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的形式聚众赌博。黄某负责召集赌徒,孙某负责在赌场放码,参赌人员多达40余人。接到群众举报后,安陆市公安机关迅速出动,一举捣毁了这个赌博窝点。黄某、孙某侥幸逃脱。后迫于压力,两人经过一番合谋后,于同年8月20日与冒牌的赌场皇帝(负责摇骰子的人)阿明一起到警方投案。2016年6月15日,经安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黄某、孙某及阿明开设赌场一案。不料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同时翻供,一致否认阿明是赌场皇帝,而黄某、孙某也没有交代真正的赌场皇帝是谁。针对庭审中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安陆市检察院依法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阿明的起诉。同年7月18日,法院对黄某、孙某开设赌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黄某、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安陆市检察院在收到
    2023-06-11
    492人看过
  • 如何认定自首中的如实供述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023-06-12
    435人看过
  • 自动投案方式与如实供述罪行
    自首主要涉及两个点,一个就是自动投案,另一个就是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可是现实中呢,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情形千态百样,很多时候很难界定某些情形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首。(一)自动投案的方式多种多样自动投案,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投案的对象不仅仅局限于向公检法部门,这样在很多情形下,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投案自首,但也由此引发一个问题,向非公检法部门的投案真实性如何认定,即里面的可操作空间比较大。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在这样的情形下,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即遇到不可归责于犯罪嫌疑人的突发情况发生时,法
    2023-06-11
    82人看过
  • 投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的算不算自首
    确已准备投案但到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的系坦白。【案情回放】被告人侯某明知是假冒“五粮液”“贵州茅台”“剑南春”“小糊涂仙”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大量购进后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1万余元,公安机关还查获其待销售的价值281192元的假冒白酒。被告人李某、顾某共同从侯某处购进上述假冒白酒后加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案发后,侯某向多名证人表达了要去自首的意愿,并实施了向生意伙伴转账、将证券账户资金转账给前妻(前妻称系给儿子的教育经费)等行为。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最初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但后来做了如实供述。被告人李某、顾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法院经审查认为,三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合侯某案发后至抓获时的言行综合判断,可认定其确已准备投案;但其到案后并未及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鉴于其后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3-11-29
    233人看过
  • 自首后未如实供述的认定是什么?
    确已准备投案但到案后不及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的系坦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规定放宽了自动投案的时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首的认定标准,符合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然而,“准备去投案”作为一种内心意思,难以进行准确判断,导致审判实践中对于“准备去投案”如何认定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如何正确把握自首中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及供述内容也存在争议。1.“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准备投案应有一定的言语或行为表现来佐证,而不能仅是一种纯心理活动。具体而言,“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应有真实的投案意愿,即在认识因素方面具有主动到案接受司法机关处理的意思表示,在意志因素方面投案并不违背其本人的意志。(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要有准备投案的行为表现,这是认定准备投案的关键。
    2023-04-18
    359人看过
  • 自动投案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不构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
    2023-06-02
    387人看过
  • 能否将取保候审期间藏匿的再投案认定为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藏匿的不应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的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即自首有时间限制,是在犯罪后归案前,且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为躲避惩罚而藏匿,系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同时造成了逃避司法机关对其故意伤害犯罪行为进一步追究的客观后果。因此,其以后向检察机关自动投案,是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补救行为,该行为的效果也只起到使其恢复到接受司法机关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状态中,所以不构成犯故意伤害罪的自首。投案自首由哪个单位认定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刑事案件常有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接受、认定自动投案、实供述罪行和自首职能管辖权应该归公安检察机关,而刑事案件审判管辖权归法院确定无疑(特殊案件例外),投案自首和立功司法实践较常见且非常复杂问题,法律则仅能作原则性规定,高人民法院做些解释细化、明确和完善对准确处理类问题,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全应该、必要。自首该如何
    2023-07-16
    36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取保候审后逃跑,后又投案,是否构成自首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1-17
      取保候审后逃跑后又投案不构成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潜逃后又投案能否判定为自首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2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投案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自首案件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04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
    • 什么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行为?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8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 取保候审逃跑后又自首算不算自首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02
      取保候审后逃跑后又投案不构成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