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这样计算毒品的数量:一般情况下,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而不是以纯度折算。《刑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一、贩卖毒品构成何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它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贩卖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一般的犯罪均必须具备主观和客观这两个要件,即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要有犯罪的行为。贩卖假毒品也可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要贩卖的是真毒品,即可认定为有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假毒品已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错把假毒品当作是真毒品来贩卖。这种认识上的错误,不能改变贩毒的故意。但由于贩卖的是假毒品,而假毒品是不可能发生犯罪结果的,因此可以贩卖毒品罪(未遂)来进行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6)赊销毒品的;(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二、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所谓药物,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能使人上瘾的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
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直接故意的,即知道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①、《精神药品管理办法》②、《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①②合并为《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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