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效力登记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3 08:51:38 357 人看过

一、司法解释的效力登记是怎样的

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但是在国内,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可以与其上位法即宪法和法律相冲突。法院判决时可以直接引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效力具体如下:

司法解释是法官和审判组织根据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工作中为具体运用法律所必要时,结合社会发展现状和法律价值取向对审判依据包括法律事实所作的具有司法强制力的理解和阐释。它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最初的法律解释权由统治者一人独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律实用问题也进行解释,但是无论是最初的统治者一人释法还是后来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释法都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践性需要,由此司法解释即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才应运而生。

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二、司法解释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三、司法解释由谁作出

所谓的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正式的法律解释:最高院和最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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