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日前由最高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下发的关于业主委员会诉讼权利的审判意见已经陆续达到各基层法院,该意见进一步规范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范围,意味着业主委员会今后将不能想告谁就告谁。业主委员会是我国房屋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的新事物,其性质和法律地位的讨论始终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也一直是法律界不断探讨的问题。由于现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界定,目前各地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此前有很多诉讼案件因涉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被法院裁定驳回诉讼。2002年4月5日,合肥市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认为开发商移交给他们的资产,不符合合肥市政府的有关管理规定,将兴泰公司的两股东原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后变更为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与原合肥常青经济开发公司(后变更为合肥常青企业集团)告上了法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既不是法人,也不具有其他组织的条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享有诉讼权利。这也是我省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状告开发商违约的案件。据介绍,在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被确认后,随之出现了业主委员会随意诉讼的现象,甚至是业主委员会内部几个人私下里挑起事端进行恶意诉讼,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司法成本的浪费。为此,在日前出版发行的《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一书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样的审判意见: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与物业管理无关的、个别的或部分业主的事宜,业主委员会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内人士认为,最高法院的该意见是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权利加以规范和限制,在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各基层法院将遵照该意见实施,这就意味着业主委员会将不能想告状就告状,想告谁就告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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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举产生的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组织,代表业主的利益,行使合法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和谐与稳定。 业主委员会需要遵守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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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意见的规定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8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法规条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供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xx大酒店,根据酒店经营需要,现聘请乙方任厨师长,并做技术管理及厨房日常管理,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工资人民币元(大写:).每月10号前支付上月工资。为便于管理,甲方付现金给乙方厨师长先生,由其统一发放工作,乙方按条款第九条正常离店时,甲方须足额,按时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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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土地纠纷的意见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2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第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