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构建的探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3 11:01:23 116 人看过

行政诉讼审前程序是行政诉讼审判程序的准备程序,我国行政诉讼法到目前尚没有关于单独设置审前程序的明确提法,但随着“正当程序”原则对我国诉讼程序立法影响的不断加深以及“公正与效率”原则对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迫切要求,关于审前程序的设置已成为行政诉讼庭审方式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主要是指在案件开庭前包括立案审查,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以及庭前举证指导和证据交换等程序的总和。这些审前程序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我们目前所实行的立审分离制度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分工明确,防止乱收案和办黑案等积极作用,但长期审判实践表明,这种分工正在成为影响行政案件审判效率和审理效果的主要障碍,这主要因为行政案件无论在案件主体还是争议焦点以至审理程序上都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与庭前准备也不应套用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做法,而应结合行政诉讼的自身特点和法律原则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的制度措施。所以要想构建高效科学的行政诉讼审前程序,就必须对当前的某些做法进行必要的改革,以下笔者主要从当前行政诉讼审前程序中关于庭前立案审查、举证指导和证据交换这三方面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立案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们当前实行的立审分离制度,是套用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即由立案庭负责案件的审查和受理以及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的工作,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等工作,至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的工作,则有的法院由立案庭负责,有的法院由行政庭负责。但是经过长期的审判实践检验,这种分工在实践上却成为阻碍行政案件审判效率和审理效果的主要障碍。这主要表现在:

1、近年来由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案件的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多,只要公民权与行政权发生碰撞,公民的第一反应就是去找法院说理,而往往不去仔细研究应通过何种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才符合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案件不做详细审查就贸然收案,就可能会出现在案件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后才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讼请求重复或多个请求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的诉请须先经行政复议或其他行政途径解决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情况,使本来可以在立案审查时就可以解决的事情必须经开庭审理后才能解决,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造成当事人的诉累和不理解,更容易造成当事人在心理上与法院的对立情绪;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11: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开庭审理有何程序
    一审程序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并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裁判。(1)宣布开庭回避有两种形式,即依申请回避和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2)法庭调查(
    2023-06-13
    265人看过
  • 设立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一般原则
    从西方各国行政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并重。我国在行政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阶段采取的纯粹是一种职权主义模式,它是法官的一种职务行为过程,完全没有当事人作为主体以及作为诉讼主体进行相应诉讼行为的内容。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外有益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建立起行政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设立行政诉讼庭前准备程序一般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审判公正原则。庭前准备程序应根据实际情况,避免法官先入为主观念的产生,排除预断和先定后审,保障程序的正当性;通过合理配置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通过贯彻公开原则,把程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2.共同参与原则。庭前准备程序应当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下共同完成,即由法官主持,在一定规则指导下,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该证据
    2023-06-13
    215人看过
  • 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有益探索
    对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民事的,一种是行政的,但重点是行政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决定》提出了这方面的改革要求,所以要探索和推进这项改革。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应当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简单地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公益诉讼中,体现不了公益诉讼的特点。二是界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不能包罗万象。不是所有涉及公众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方式加以监督,探索之初可限定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案件范围内。三是明确启动的程序。一个渠道是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提起,另一个渠道是检察机关自己发现。检察机关发现违法行政行为的,不宜直接提起公诉,应当先督促纠正,然后发出检察建议。在这些措施未果的情况下,再提起诉讼。四是明确检察机
    2023-06-06
    159人看过
  • 行政诉讼案件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工作是什么
    审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法官在开庭前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审判机关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成员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二)书状交换书状交换书状交换书状主要向被告和原告发送相关文件。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人,并通知被告人应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之日起五日内将被申请人的副本送交原告。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供发布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但是,答辩是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不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但是,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裁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三)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有权对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和职权提出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
    2023-05-07
    317人看过
  • 环境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不一定是环境行政诉讼前置程序。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要先复议,然后才可以诉讼。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一、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
    2023-03-16
    391人看过
  • 行政诉讼是否有复审程序
    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有二审,具体如下: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3、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确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从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不仅有二审程序,对二审结果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
    2023-07-02
    348人看过
  • 探索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优化方案
    1、由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对如何处罚提出处理意见。2、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卫生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规定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有以下规定:1、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提出处罚意见。2、管辖区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案件。两个以上区卫生监督机构,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管辖。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查处的案
    2023-07-07
    190人看过
  • 行政诉讼法常识以诉前审查程序排除非法证据
    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能够在法庭上轻松过关,无疑是对违法行为的最大纵容。如果通过程序性制裁,将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就能够直接剥夺违法者违法得来的利益,从根本上阻断了违法的动力。主持人:郭国松法治周末评论员嘉宾: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人:一直以来,我们防范刑讯逼供的主要手段是对相关的办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证明,这种疏于事前防范,侧重事后惩罚的机制,并不能有效地遏制办案人员暴力取证的行为。如果我们换一种思路———在保持刑事威慑的基础上,将重点转向事前排除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及其相关的证据,使得刑讯逼供变成“无利可图”的高风险行为,就能够迫使办案人员最终放弃暴力,回归程序正义的轨道上。陈瑞华:对待刑讯逼供,到目前为止,总体上来看就是两种思路,一个是实体性的处罚,一个是程序上的制裁。实体性处罚最典型的就是追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罪。但这种手段基本是不成功的。中国每年有上百万起刑事案件,
    2023-06-02
    122人看过
  • 行政诉讼再审如何提起程序
    1、原审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报经审判委员会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法律效力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2023-05-01
    278人看过
  • 行政诉讼的程序及裁判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行政诉讼的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
    2023-06-06
    260人看过
  •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程序
    (一)立案: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
    2023-08-16
    247人看过
  • 构建行政诉讼的理论是什么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构建诉讼制度时,一方面要体现公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不能以过于急速、牺牲公正为代价;另一方面要体现效益,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诉讼效益,公正的实现也不能忽略对效率的考虑。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将程序公正视为第一要义,认为“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的,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需要将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公正的判决是实现诉讼价值的必然要求,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效益的追求应该同样不能忽视。效益本身就是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一。公正与效率在不少具体场合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公正需要严密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而严密繁琐的程序肯定难以达到高效的目标。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必然影响诉讼公正;过于追求诉讼公正,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一味强调诉讼的公正性,设计了一套周密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繁琐的程序,直接导致诉讼资
    2023-07-24
    73人看过
  • 相关二审行政诉讼请求抗诉程序
    对二审行政诉讼申请抗诉的方式为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检察院审查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审查;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
    2023-08-01
    86人看过
  •  行政诉讼胜诉后上诉的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证据,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交上诉状和证据;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 上 诉 期 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如果超过六个月起诉,将依法被驳回。因此,对于按标题“【上诉期限】”所提出的问题,行政相对人应
    2023-09-03
    457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工伤赔偿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2-25
      首先,工伤赔偿就是工伤赔偿,有异议提的是普通诉讼 其次,就算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伤,也不能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最后,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致人损伤,是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行政赔偿。
    • 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法律适用)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29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哪些是行政复议前置的诉讼程序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01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事件(二)治安管理处罚事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三)纳税争议事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除义务人、纳税保证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争议时,首先要根据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除纳税和滞纳金,提供相应的保证,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海关法》第64条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发生纳税纠纷时,应缴纳税款,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
    • 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06
      行政处理程序是土地权属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当事双方对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形下,只能首先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 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终审判决执行程序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2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