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8 15:13:18 190 人看过

自2004年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施。本解释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在本解释公布实施前生效,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为对人民法院有约束力的适用规范,也存在一个溯及力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可以从三方面进行理解:第一,2004年5月1日后(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必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点非常明确;第二,2004年5月1日后就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能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这一点也是非常明确的;第三,2004年5月1日前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2004年5月1日后尚未审理完毕的,对此如何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作出明确。我们认为,如果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审理对赔偿权利人更为有利的,应当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此既最佳地保护了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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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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