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案例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该市民政局官员郭某某挪用贪污救灾扶贫基金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决定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17年。
现年49岁的郭某某,案发前任三门峡市民政局优抚科科长,兼任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00年间,郭某某利用负责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和担任三门峡市救灾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分别以三基会、基金会等多个户名,先后挪用救灾扶贫基金等113万元,从中获利17万余元。
1993年至2001年,郭某某在任三门峡市生产救灾办公室副主任、三门峡市民政局财务科科长兼三门峡市省级救灾扶贫基金管理会计和出纳期间,12次采取将从多家单位收取的扶持资金占用而不入账、模仿签名、虚开票据等方法,以付房租、会议费、锅炉维修费等名义套取单位公款等手段贪污公款共计113040元。
2005年11月24日,郭某某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法院一审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宣判后,郭某某表示不上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实施的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所谓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将专用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如用于搞经济开发项目、炒房地产、购置小轿车等违反专款专用的行为,这种他用不包括放进个人腰包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里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上述特定的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挪用的对象必须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等七项款物,且犯罪主体的单位,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或者是个人挪用,则不能构成本罪。1962年3月原内务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抚恤、救济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规定,对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1984年7月6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对救灾、救济、优抚等费用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重新作了规定。对特定款物的使用、发放,必须严格按照该管理办法进行,否则,挪用上述特定款物的,可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只能是将特定款物挪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如修建楼、堂、馆、所;给本单位购买高级轿车、空调器等高档商品;开办劳动服务公司等。如果行为人为了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不构成本罪。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达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之所以不仅要求情节严重,还要求有重大损害的结果才追究刑事责任,是由于本罪的挪用行为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盗窃罪、诈骗罪中获取财物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同。通常认为,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难和损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数额较大,直接侵害群众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复生产自救的;直接导致灾情扩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群众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
怎么区别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
120人看过
-
东莞故意伤害案致1死1伤,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209人看过
-
过失伤害与故意伤害的区别,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449人看过
-
什么是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什么区别
120人看过
-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的区别
211人看过
-
【过失致人死亡罪】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400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如何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伤害致死是否过失致死天津在线咨询 2022-02-15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因此,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只具有一般殴打的意图,并无伤害的故意,出于某种原因或条件引起死亡结
-
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5过失伤害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的故意杀人和过失致死的区别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7简单的解释就是: 故意杀人对死亡结果是持故意的心态,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抱以期待或积极的心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死亡的结果应当是过失的心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是持故意、希望发生死亡结果的心态。 这个区别虽然表述上是清楚简单的,但是实务当中确实是比较难以分辨的,主要考虑: 1.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通过细节来印证例如矛盾之深,恶性极大等; 2.客观上的判断:伤害方式,是否是足以致命,这
-
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区分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7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
-
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伤害中的过失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7我国刑法中的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的心理要素。认识要素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了对自己行为的内容、性质、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明知。表面上看,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似乎是符合刑法的认识要素的。就像张文认为的“从打击的部位和死亡结果来看,足见其砸击力度之大,下手之狠,绝非失手所能使然”。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刑法上的故意和过失在认识要素上是不同的,确切的说是在认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