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
外交部:
本年7月9日发部苏字第(51)214号公函收悉。关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经我们研究后,提出下列意见:
来函为处理在华外侨婚姻案件因其本国法律与我国法律不同以致发生困难,认为嗣后我婚姻登记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外侨间之婚姻案件以一概不予受理为宜。我们以为外侨居住我国,而我国对其如何成立以及因婚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一概置之不问,这种办法,似不妥善。来函谓苏联目前对于外侨婚姻问题亦采取不受理之原则;但按苏俄婚姻亲属及法第一三六条规定外国人与苏联人之婚姻或外国人在苏联领域内结婚者,依一般之规定登记之。又同条所附特则本于互惠之原则,外国人间之婚姻得依照本法第一编第二章之规定,在该国驻苏联境内之领事馆及大使馆登记之。至则概由法院审判并无本于互惠原则法院不受理而由领事馆或大使馆审判的规定。询之苏联专家所称亦大致相同。目前在华外侨婚姻问题的处理既已发生困难,自应求一适当解决办法。我们认为可先解决苏侨问题,解决的办法首先应参考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办法。苏联国内外侨发生婚姻纠纷甚少,与我国不同;各人民民主国家的情况与我国较近。故其办法尤为重要参考材料。这些办法以由你部调查为便(外交学会似亦可帮助研究),我们似在得到充分参考材料后再提具体意见,与你部商定办法,不知你部以为如何?
附:外交部关于征询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之意见的函发部苏字第(51)214号近来我部迭接天津及东北等地外事处来呈,请示有关在华外侨婚姻案件中一些问题的处理办法。外侨婚姻事件依照我国在我法定机关登记或经我司法机关判决后,其本国政府或其使领馆常因其本国法律与我国法律之不同而拒绝承认我政府机关之登记及判决为有效。例如苏侨与外人结婚虽在我法定机关登记获准,但苏领事馆因其与本国法律抵触而不予承认;或苏侨间之离婚经我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而苏联领事馆不承认该判决为有效,曾数次向我方提出我不应受理此类案件之意见。为避免此种法律冲突计,我部认为嗣后我婚姻登记机关及司法机关对外侨间之婚姻案件以一概不予受理为宜。查苏联目前对留苏外侨之婚姻问题亦采取不受理之原则。但在华外侨之情况至为复杂,上述原则,是否可行,你院对此项问题之处理原则有何意见?希予研究见复是盼。
1951年7月9日
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
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
-
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批复
235人看过
-
华侨离婚的问题怎么处理
180人看过
-
涉外婚姻出现问题该怎样处理
305人看过
-
我国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的相关问题
103人看过
-
我国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的一般原则
96人看过
-
涉外婚姻解体的原因及涉外婚姻案件存在的问题
348人看过
-
涉外与华侨婚姻登记有关的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3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驻外使领馆是如何处理华侨婚姻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26驻外使领馆是如何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呢对此,涉外婚姻律师给我们做了如下的介绍,我们来看一下吧。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
-
婚姻中怎么处理婚姻问题?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8婚姻问题首先通过协商解决,亦可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如无法协商,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的,法院会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一方对婚姻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赔偿,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有利于抚养孩子的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一般两周岁以内会判给母亲,不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为工资的20%-30%。
-
涉外婚姻办理程序问题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29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