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区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报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4:43:07 374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前提:区住建局出具地块容积率、用途等相关规划指标;2、土地用途需要调整;3、土地需延长使用年限;4、土地需调整容积率。

二、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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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登陆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网址:http://www.hyland.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二)受理。

1.网上预审。接收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反馈受理情况。对提交电子材料齐全的,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资料;对提交电子材料不齐全的,补充提交。

2.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需要转报上级审批的预审项目,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区国土分局用地股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用地股领取《关于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批复》。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办事大厅业务受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需要转报上级审批的预审项目,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查决定。区国土分局用地股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四)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州市国土资源局惠阳区分局用地股领取《关于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批复》。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新墟镇人民政府旁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国土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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