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城镇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1、总体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清理和防范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的原则,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2、工作任务
(1)政府投资项目: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凡2001年年底前竣工的,在2005年1月底前清欠完毕;凡2002年年底前竣工的,在2004年12月底前清欠60%,200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欠;凡2003年年底前竣工的,在2004年12月底前清欠60%,2005年年底前清欠90%,200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清欠。
(2)房地产开发及其他项目:凡2002年年底前竣工的,在2005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清欠;凡2003年年底前竣工的,在2004年12月底前清欠60%,200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清欠。
二、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解决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市政府成立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下设3个办事机构,即政府项目清欠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房地产开发及其他项目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农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指导本地区的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2、制定实施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本区域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进一步清理,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业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从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入手,逐一摸清各项目的工程款拖欠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清欠工作计划和措施并抓紧落实。
3、建立清欠防欠管理机制
(1)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审批时,对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以及项目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行为且工程款仍未结清的,不予批准新项目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2)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具体办理原则:建设工期不足1年(含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工程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合同工程价款的30%,且后续资金来源有保障。
(3)强化对建筑承发包合同工程款支付的约束。对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工程款的,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通报批评。
(4)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把按合同规定兑现工程款作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重要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4、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管理,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信用审查,企业和投资人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其授信额或不予授信。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引导施工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协助实行业主工程支付担保制度,督促企业制定还款计划。各类中介机构要依法出具有关业主单位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款支付情况实施监督。造价咨询单位要及时做好工程结算等造价咨询服务。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及时对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信息,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帮助建筑业企业和工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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