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回购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3 18:01:10 161 人看过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第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二,在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一、公司能否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公司能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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