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01:40:12 328 人看过

一、简述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民法典》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如下: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三、效力待定合同特征有哪些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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