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仲裁。仲裁是一种双方自愿平等解决矛盾争议的方法,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形成仲裁协议,就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判断双方纠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一些情况不能申请仲裁。涉及人身关系和非民事纠纷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在仲裁范围内,比如,婚姻类型、收养扶养类型、监护类型以及涉及继承的纠纷,不允许进行仲裁,而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也不允许进行仲裁。
一、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主要有:
1、和解。诉讼前的和解,指发生诉讼以前,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的争执。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表现。和解成立后,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即归确定,所抛弃的权利随即消失。和解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任意反悔要求撤销。但是,和解所依据的文件,事后发现是伪造或涂改的;和解事件已为法院判决所确定,而当事人于和解时不知情的;当事人对重要的争执有重大误解而达成协议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撤销和解。
2、调解。由第三方参加的调解解决,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和诉前调解:
人民调解,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街道、乡、镇司法行政部门设置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遵循的原则有: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2)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3)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4)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5)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
(1)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
(2)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3)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4)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行业调解,是指行业协会作为调解主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行业性纠纷的活动。
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
(1)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
(2)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
3、申请仲裁解决。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仲裁的优点:
(1)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专业性,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3)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因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6)经济性,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最大的独立性。
4、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协议;
5、其它证据材料。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解处理:
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3、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综上所述,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三种。提请仲裁需要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等材料。调解适用的范围包括三大类。
二、侵权纠纷能否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侵权纠纷能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只要双方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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