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王先生咨询:
我有个案件申请焦作市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并交纳了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信阳市息县,焦作某区人民法院就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委托息县人民法院执行。但我去息县人民法院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息县法院却说焦作某区法院委托执行方式不对,应先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到他们院执行。息县法院说自己有权拒绝接受委托,不予执行,还提到执行费用问题,要再次收取执行费。请问,息县法院的做法对吗?
律师解答:
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不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9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结合法院的相关工作程序,接受申请的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不需要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转交(在指定管辖或指定执行中才需要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因此焦作某区人民法院的委托程序是正确的,息县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函后应无条件执行,没有拒绝执行的权力;如果息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不在本辖区,应立即回函说明,由委托法院另行委托。对于案件执行费问题,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用后,应转交给被委托的人民法院。被委托的人民法院不能再次收取。
一、委托执行的要求是什么
1、受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2、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法院的要求执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
3、受托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托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5、受托法院在收到函件后,必须在l5日内开始执行。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6、受托法院自收到函件之日起l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托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法院的指令执行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指令受托法院执行,并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在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指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将执行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委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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