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的理论基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35:09 104 人看过

电子证据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概念,是指基于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的功能和原理生成的,以数字化电子信息形式存在和使用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作为一类特殊的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1.电子证据的特征使得其独立于其他的证据形式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拥有自己的独特属性。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递、确认与储存都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完全超出了传统证据的范畴,电子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完全不同的特点。具体说来: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技术依赖性,即它是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为基础的,电子证据的运用往往借助于新兴科技。其次,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因此,人为故意或过失或外界原因均可导致电子证据的破坏、变更、消失。现行七种传统证据都不能穷尽所有的电子证据形式,无论做怎样的解释和例外规定,也无法适用具有鲜明个性的电子证据,唯一的解决方法就是将电子证据予以独立化。

2.电子证据独有的运用规则使得其独立于其他的证据形式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新形式、新类型的电子证据将不断出现。传统的证据规则已不能适应不断更新的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要有新的证据规则。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决定了电子证据可靠性判断成为对电子证据进行认证的关键。电子证据收集、提取、保存到证据出示、审查、判断、认证的各阶段,均应有其特定的规则。所以,电子证据特有的证据规则要求电子证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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