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几种主刑几种附加刑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22 18:57:27 197 人看过

一、刑法有几种主刑几种附加刑

刑罚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一)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种:

1、死刑是指剥夺罪犯的生命的刑罚,又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2、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满足减刑条件下罪犯将终身被监禁的刑罚。

3、有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将被关押在监狱一定的时间。

4、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5、管制是指对罪犯不予关押,而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罚,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二)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

3、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二、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国家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二)一般预防。即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有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刑罚执行有哪些机关负责

(一)监狱。《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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