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醉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首例案件开庭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42:47 178 人看过

5月27日,社会关注度颇高的醉驾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在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曙忠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并多次起身面向旁听席,泣不成声地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鞠躬谢罪,请求原谅。

上午8时45分,现年48岁,头发已花白的杨曙忠,外穿一件看守所的黄马挂被押上被告席。由于案发时杨曙忠身兼企业老板和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案发前系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县两级人大代表,三门县人大常委),且案发时正值全国严查酒后驾车和清明节的特殊时期,故案发后引起媒体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当日的庭审中,能容纳100多人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5日20时许,杨曙忠在三门某大酒店宴请他人并大量饮酒后,在醉酒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浙JA0333的黑色宝马车连续冲撞,共造成四人死亡、四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及多部车辆损失合计人民币162259元的严重后果。经检验,杨曙忠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ml。故被告人杨曙忠明知酒后驾车违法,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行驶于车辆和人群密集的县城道路,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中,杨曙忠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在审判长告知他依法可以为自己自行辩护时,他回答说:“我没有什么可辩解,认罪伏法,我很后悔,不管法院怎么判决,我都同意。”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他多次起身面向旁听席,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鞠躬谢罪,并泣不成声地说:“我对不起死者、伤者及家属,我以罪人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我很后悔,我很对不起他们,我不恳求他们原谅我,但是我真得很对不起”

杨曙忠的辩护人主要结合被告人杨曙忠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仅就量刑问题发表了四点辩护意见。一是从罪名的适用来看,对杨曙忠选择较重罪名定罪的情况下,在量刑上应适当从轻,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二是从犯罪情节来看,杨曙忠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三是从归案后态度来看,杨曙忠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杨曙忠家属根据其意愿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除了向被害人所在救治医院担保所有医疗费以外,还先后将共计250万元的赔偿款付到公安机关用于赔偿。截至开庭时,杨曙忠家属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并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四是从一贯表现来看,被告人杨曙忠有爱心和社会责任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曙忠共资助过39名贫困大学生,同时,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先后捐赠200万余元。故本案后果虽然比较严重,但鉴于以上理由,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针对辩护人提出来的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答辩。公诉人在第二轮发表的公诉词中认为:第一,关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杨曙忠是守法经营、热心慈善事业,但是,对于被告人的这些事前的行为依法是不能抵偿事后的犯罪行为;第二,在案发后被告人杨曙忠是积极赔偿,认罪态度也是较好的,但是,赔偿是法定义务,也不是定罪应当考虑的问题;第三,对于法庭最后对本案的量刑,还在于案件的情节及严重后果,量刑的幅度有法律规定,对于案件最后的量刑是否适用判处无期徒刑或是有期徒刑,请合议庭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因为该案件案情复杂,合议庭将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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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27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醉驾的关系
      重庆在线咨询 2020-12-03
      1、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即被查获的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这种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属于行政违法,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一般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极少数情况下,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如果醉酒驾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存在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余地。例如,行为人在繁华路段醉酒驾车,连续多次闯红灯,或者高速逆行,导致很多车辆急刹车,给其他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