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和联系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2.目的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自己的名义。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三、代位权诉讼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的债权,当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因此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此种权利。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所谓应当,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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