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诉讼问题针对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历来存在三种争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8 11:51:37 170 人看过

(1)公司人格属行政法范畴,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应由工商行政管埋部门行使。有利维护工商登记部门威信,更能体现公示公信原则。

(2)公司人格否认确认权应由法院行使。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审判业务庭具有否认确认权,因人格否认属实体问题,由执行机关行使混淆审判权与行政权界限。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执行机关行使,因为执行机关是以强制方式实现债权过程,债权人主张行使否认权就是为了实现债权。

(3)工商登记部门、审判庭、执行庭均可行使否认确认权,只是行使的条件不同,行使的目的有别。

笔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立法目的是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救济途径,但应当注重维护公司法的程序正义。鉴干诉讼周期长、程序繁杂,依据权利法定源则,公司法人格否认采用诉讼否认为主制度与执行否认例外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权由执行机关行使,且只存在执行程序启动后被执行人滥用公司人格逃避执行,即被执行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8寸条的规定的情形。除此外法院执行庭不宜径行裁定股东滥用人格,否认被执行的公司法人人格。其它滥用公司人格,致使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均应由法院诉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因为:

(1)法院执行部门行使行政权,其目的为实现民事权利;而审判部门行使审判权,作用在于确定民事权利,如未经审判程序,直接进入执行阶段否认公司人格,有违司法程序设置的功能。

(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不应通过执行程序裁定否认公司人格,并据以执行。因为认定滥用公司人格行为需具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后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外,其行为还须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定范围。同时,在适用时在诉讼程序限制『格,通过合法诉讼程序才能解决,执行程序是无法承担上述功能。

一、公司财产混同法律规定股东需要担责吗

1、公司、股东的财产若是混同,可能将会导致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并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法人,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于任何个人,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主要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与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联系。基于这种法人人格独立性,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债权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张债务,而不能起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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