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怎么处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11:52:55 107 人看过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本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一、聚众斗殴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二、双飞是不是聚众淫乱?

聚众淫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多人纠集在起进行淫乱活动,聚众淫乱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一)”多人”包括三人以上的男性、女性,或男女混合。(二)”淫乱”是指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三)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策划”是指为聚众淫乱活动出谋划策等。只要起到其中一种作用的,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

三、刑法301条司法解释

目前刑法条文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制定的刑法释义。刑法301条所规定的罪名是聚众淫乱罪,即进行聚众淫乱活动,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要受到刑事处罚,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如果引诱未成年参加的应从重处罚。对刑法301条的解释围绕的是多次参加与首要的分子。多次参加指的是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首要分子指的是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着主要、领导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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