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5:24 244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风貌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附件一)。

城市风貌保护点、保护线、保护区(附件二)的具体保护控制地带的划定,按城市风貌保护规划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城市风貌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城市风貌保护的主要保护内容是:

(一)反映城市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建筑物、名胜古迹、古树名木;

(二)反映本市“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独特风貌和建筑特色的风景点和建筑物;

(三)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范围内的沿海道路、滩湾岬角、海水浴场、山头景点、园林绿地、建筑小品等景观和环境;

(四)反映城市建设艺术的住宅区,以及主要道路对景点。

第五条对城市风貌的保护,应考虑城市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保证城市建设的统一性和艺术性。

第六条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要以养护、维修为主,保持城市风貌的建筑特色严禁随意拆除。

城市风貌保护点的建筑物进行维修时,必须保持和恢复原有建筑形式。

对确需改造的倒危建筑、无修复价值的破旧房屋,也要按原建筑风格和市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统一改造,严禁乱插乱建、拆小建大。

第七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进行新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风貌和建筑特色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建筑物的性质、体量、密度、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的高度,应低于海上景观走廊透视的山势和景点轮廓线,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不得遮挡景观视线。

第八条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原样修复的保持原间距外,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均应按《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新区建筑间距执行。

第九条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新的建设(包括设立室外雕塑)的单位,必须向市规划局报送两个以上的建筑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审核、选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对重要的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翻建,必须符合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将改建、扩建、翻建的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修缮房屋和设置广告牌、通讯天线、商业摊点等,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架设高压线和敷设各种地下管线,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风貌保护点及风景点;不得在其周围堆放杂物和建设其他设施。对已占用的,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在市规划局限定的时间内迁出,恢复其原貌。

第十三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要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砂石、圈占滩湾岬角、砍伐林木、破坏绿地、破坏地形地貌及进行其他影响城市风貌保护的行为。

第十四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得私占土地。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建设临时建筑的,须经市土地管理局和市规划局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必须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占用地段原貌,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在城市风貌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现有的不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风貌保护要求的企业,应按环境保护部门和市规划局的要求,治理、改造或迁出。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风貌保护规划,不得有影响和妨碍城市风貌保护的行为。

规划管理人员审批涉及城市风貌保护内容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城市风貌保护规划和本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市规划局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视情节给予责令停工、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建筑物等处罚。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五十元;对单位主管领导人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上缴市财政。

没收的建筑物,由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规划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犯规划管理规定,随意改变已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

西起团岛,沿团岛二路、贵州路、太平路、郯城路、广西路、中山路、曲阜路、安微路、黄岛路、观象一路、观象山公园北界、江苏路、莱芜一路、莱芜二路、齐东路、兴安路、青岛山公园北界、省体育训练基地南院墙、动物园北界、太平山公园北界、烈士纪念馆、湛山寺、芝泉路、东海一路、湛山大路,以及湛流干路东至浮山沿海线地区。

附件二: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点、保护线、保护区:

一、保护点:

1.栈桥、回澜路(中山路南段)

2.市科协办公楼(中山路一号)

3.市公安局主楼(湖北路二十九号)

4.市政府大楼及周围建筑群(沂水路十一号等)

5.原德华银行大楼(广西路十四号院内)

6.天后宫(太平路十九号)

7.观象山气象台、天文台(观象山顶)

8.观象山望火楼(观象山北坡)

9.天主教堂(浙江路十五号)

10.基督教堂(江苏路十三号)

11.人民会堂(大学路一号)

12.市博物馆(大学路七号)

13.市图书馆(鱼山路三十七号)

14.迎宾馆(龙山路二十六号)

15.康有为故居(福山支路五号)

16.海产博物馆(莱阳路二号)

17.水族馆(莱阳路四号)

18.东海饭店(汇泉路南端)

19.原兵营建筑(湛山大路一号和海洋大学院内)

20.小礼堂(荣成路四十四号)

21.花石楼(黄海路十八号)

22.湛山寺、塔(芝泉路)

23.海军俱乐部大楼(馆陶路二十二号)

24.团岛、小青岛、太平山、鱼山、观象山、观海山、信号山、贮水山等风景区。

二、保护线:

1.南海岸风景保护线:西起团岛、沿团岛二路、贵州路、太平路、莱阳路、文登路、湛山大路、湛流干部,东至大麦岛。

2.广西路、江苏路、沂水路、大学路、齐东路、馆陶路、黄台路等路段。

三、保护区:

1.八大关、汇泉角、太平角疗养区(包括25条道路,172处,379栋建筑);

东至太平角六路、芝泉路;西至荣成路西侧;南至汇泉路以西海边、山海关路、太平角一路、太平角六路以南海边;北至湛山大路、佛涛路、郧阳路。

2.鱼山住宅区:

西至莱阳路海边;南至莱阳路、文登路以南海边;北至大学路、鱼山路、福山路。

3.八关山前疗养、住宅区:

东至延安一路;西至八关山;南至文登路;北至齐河路。

4.观海山住宅区:

东至平原路、江苏路;西、北至安徽路、德县路、明水路;南至海边。

5.信号山住宅区:

东至莱芜二路、大学路;西至江苏路;南至海边;北至齐东路北侧。

6.观象山住宅区:

东至江苏路;西至济宁路;南至观象一路;北至禹城路。

7.安徽路住宅区:

东至德县路、明水路;西至浙江路;南至太平路海边;北至德县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9日 22: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履行职责相关文章
  • 青岛市保障城镇女职工住房权益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保城镇女职工住房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向职工分配住房,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青岛市及各区(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保障城镇女职工住房权益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单位履行保障城镇女职工住房权益职责的监督、检查。各级妇女组织、工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本规定的贯彻实施,提出保障女职工住房权益的建议,帮助女职工依法维护自己的住房权益。第四条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住房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第五条单位的分房方案(办法)不得有限制,剥夺女职工平等分房权利的规定,并应当报其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第六条单位分配住房应当坚持
    2023-04-22
    406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管理,明确维修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城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部位,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楼板、屋顶、梁、柱、内外承重墙体和基础等)、户外墙面,以及共用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厨房、厕所等。房屋共用设施,是指单幢房屋相关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线路、照明、单元防盗门等设施。第四条市和区(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以下简称房屋维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房屋维修责任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其房屋维修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担:(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
    2023-04-22
    139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2023-07-05
    454人看过
  • 青岛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含老红军,下同),其他区(市)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离休人员的医疗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原享受市优诊待遇的离休人员的医疗仍按现行医疗办法管理,其他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专项筹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帐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第四条离休人员医疗费暂按年人均6500元筹集,以后每年按12%的比例调增。第五条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办法:(一)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经费来源渠道不变;(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三)市属特困、破产企业事业单位,经市财政、经委、编委、老干部局、劳
    2023-06-09
    421人看过
  • 青岛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取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情况;(二)自由选择商品和服务;(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商品存在质量缺陷的,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因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赔偿;(五)参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活动。第四条凡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生产、经营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计量部门制定或认可的质量标准,严禁生产、经营腐烂变质、明令淘汰、过期失效以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商品
    2023-06-07
    486人看过
  • 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市区和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成区的下列房产,房屋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产权人),均须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一)国家机关、部队(营房除外)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产;(二)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房产的拨用房产;(三)居民和农民的私有房产。第三条未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发照的违章建筑以及因证件不全,不能确认产权的,不予登记。第四条外国人在我市的私有房产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有的房产的审查确认,按有关法规办理。第五条私有房产,由产权人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登记,经丈量绘图审查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单位自管房产和使用房管部门直管的拨用房产,由产权单位或作用单位出具证明,指定专人办理申请登
    2023-06-10
    171人看过
  •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和卫生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五区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及防病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建设符合规定标准的食堂、宿舍、厕所等必需的生活和卫生设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项卫生制度。第五条施工现场食堂卫生须符合以下规定:(一)食堂内外必须保持整洁;(二)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箱)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30米以外;(三)食堂内外墙面应抹灰刷白,应抹水泥地面,安装纱门和纱窗,不得有蚊蝇;(四)按规定设置污水排放设施;(五)食堂炊事用具和餐具放置有序,并及时消毒;(六
    2023-04-22
    256人看过
  • 青岛市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问答
    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二、《办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三、制定《办法》有哪些政策依据?四、《办法》制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五、物业服务收费有哪几种计费方式?六、物业服务收费有几种管价形式?七、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应如何使用?八、住宅物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九、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如何确定?十、物业公司提供《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的收费标准如何确定?十一、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如何规定?十二、改变原有设计用途的物业以及因规划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物业(包括阁楼、地下室等),其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十三、装修垃圾清运费及出入证工本费如何规定?十四、物业服务收费计价单位及付费起讫时间如何规定?十五、《办法》还有哪些其它规定?十六、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的停车服务收费如
    2023-06-10
    255人看过
  •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校车交通事故,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学校自备或租用一年以上用于接送学生及其照管人员的7座以上的客车。核准载客人数少于7座的车型不得作为校车使用。第四条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学校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学校的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的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状况的监督,发放校车标识牌,落实校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措施,配合学校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学校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从事校
    2023-05-05
    91人看过
  • 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青岛市航空口岸管理办法[颁布机构]: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青政发[1996]128号[颁布时间]:1996-8-14[执行时间]:1996-8-1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查检验第三章客货运输第四章建设规划与设施管理第五章安全保卫第六章争议的处理及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口岸综合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航空口岸从事交通运输、检查检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本市航空口岸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2023-06-08
    355人看过
  • 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的城镇。县(市)城镇是否适用,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地容貌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市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环保、规划、房管、市政、环卫、交通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有施工单位应当到建设工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和门前三包责任书,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二)施工现场设置
    2023-04-22
    466人看过
  • 青岛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提高种子质量,保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利益,促进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农作物育种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及个人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蔬菜、麻类、烟草、绿肥、牧草及花卉等作物的种子。第二章品种的选育和审定第四条本市选育的农作物新品种由市农作品种评审小组统一评审,并择优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审。未经评审、审定和评审、审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散,不得经营推广,不得通过报刊、广播进行宣传。第五条育种单位和个人在选育品种的同时,要根据新育品种的特性,研究出相应的栽培技术,提供生产单位和个人应用。第三章种子生产第六条根据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水电部《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大沽
    2023-06-07
    289人看过
  •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文号:(1990年8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到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员。第二章委派和招聘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正、副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资、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经中方合资、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第四条前条所列由中方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经营管理;(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
    2023-06-12
    67人看过
  • 青岛市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级市、黄岛区、崂山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统称质监机构)。第四条质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对房屋修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三)负责对房屋修缮单位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监督和帮助房屋修缮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四)参与房屋修缮工程中采用和推广新材料、新工艺的试验和鉴定
    2023-06-10
    251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履行职责
    相关咨询
    • 青岛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1-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
    •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4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 城市容貌管理机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4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
    •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9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 城市容貌管理主管部门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04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容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