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想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54:51 289 人看过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设计中,应凸显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理念,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各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美国,法院一般将下列十一种情形视为股东直接诉讼:1.请求公司支付已合法宣布的股利或强制性股利之诉;2.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查阅权之诉;3.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预防对其比例利益的欺诈性稀释之诉;4.行使表决权之诉;5.对于表决权受托人之诉;6.对于尚未完成的超权行为或其他威胁性侵害行为的禁止令之诉;7.请求内部人将其在没有履行适当披露义务的情形下而购买的股份收益予以返还之诉;8.请求控制股东将其所获得的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之诉;9.公司设立前协议违反之诉;10.股东协议违反之诉;11.强制公司解散之诉。而倾向于将下列五种情形视为股东派生诉讼:1.股东对于既遂的越权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2.股东请求法院禁止董事、经理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信托义务之诉,此种行为诸如经营不当,滥用公司资产或机会及出卖公司控制权;3.对价不充分的股份期权发行禁止之诉;4.返还不当分派股利之诉;5.外部人侵害公司行为禁止之诉或此种侵害行为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的分类虽然不能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全部囊括,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区分有章可循。笔者以为此种做法值得借鉴。

2.明确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和范围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公司依法律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的相关机构拒绝或怠于行使,且无正当理由,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提起派生诉讼。派生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和范围国外大致有两种立法例:1.《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第1项和我国台湾公司法第214条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仅限于董事的责任;2.在美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对象十分广泛,与公司自身有权提起的诉讼范围相同,凡大股东、董事、经理、雇员和第三人对公司实施的不当行为的禁止,撤消和恢复均属此列。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对象与范围的规制,笔者建议采用美国的立法例。因为在美国的立法例中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和对象十分广泛,更利于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也更为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

3.明确股东派生诉讼的管辖

确定哪个法院对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享有管辖权,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股东间接诉讼的管辖问题未置明文。笔者认为,由于股东派生诉讼实质的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由于公司的相关机构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高管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股东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一致,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派生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派生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司法审查

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可以决定是否和被告和解。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如果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也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然而,股东派生诉讼的和解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和解不完全相同。由于原告所代表的不是其个人利益,而是公司的利益,如果原告股东可以在诉讼之外得到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如由公司高价收购其股票等,那么原告就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与被告达成和解而撤诉,从而,则完全背离了派生诉讼的制度目的。有鉴于此,为防止股东滥用诉权而损害公司利益,确保其和解内容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应当以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股东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案外和解协议或者撤诉请求,即原被告的和解或原告的撤诉须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或者撤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日后公司仍然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直接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而提起派生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的时候,应当综合考虑协议中同意赔偿公司损失的金额与公司应当获得金额的比例、原告股东胜诉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若人民法院认为,和解协议明显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则有权否定和解协议之效力。同时,原告股东应将和解协议内容通知公司,并对受到影响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和公告。其他股东对和解协议提出异议,经法院许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而要求撤销和解协议。

在股东诉讼制度中,保护股东利益的另一有效武器就是强化胜诉股东的诉讼费用补偿请求权和比例性个别赔偿请求权。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在股东诉讼中,其需要花费的诉讼费用往往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直接诉讼中股东纯为个人利益,因而由其承担诉讼费用是合理的,而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提起诉讼即使胜诉也不能直接获利,此时若不对其付出的诉讼费用进行合理补偿,则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侵犯时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从而不利于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保护。

当然,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股东诉讼不加以任何限制,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滥讼的发生。对此国外亦有成熟经验可以借鉴,如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的资格限制、公司治理机构在一定条件下对代表诉讼的阻止、股东诉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担保等制度以及对股东诉讼调解的限制和审查,都可以对恶意或不合理的股东诉讼进行一定的规制,起到防止滥讼的效果。对此本文不再赘述。

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托,相互支持的。在一个和谐的法律架构中,股东与社会能够实现共赢。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此中扮演的角色不容忽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19:5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如何完善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
    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规模和数量还有限,从需求来看,仍然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在促进体制内就业机制转换、促进城乡就业结构转变、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等方面,劳务派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就业形式、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劳务派遣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虽然有一些是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但是,更主要的还是法律规章不健全、政府政策缺位造成的劳务派遣业缺乏规范、发展缺乏保障的问题。应分阶段实施以下具体战略步骤:首先,近期内通过制定部门规章,使劳务派遣业享受有关就业促进的优惠政策,使之成为促进就业安置的重要渠道。其次,在两年时间内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发展劳务派遣业的部门规章,明确劳务派遣的合法地位,明确劳务派遣业的经营资格及相关工商、税收政策。第三,用
    2023-04-22
    111人看过
  • 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谈我国假释制度完善之设想一、假释适用对象有调整的必要1、我国刑法第81条第一款规定,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一规定也和其他国家大体相一致。既然有人认为假释是为了补救长期自由刑而设。那么,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就没有适用假释的必要。理由其一就在于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假释的实质条件和缓刑的实质条件相一致。可直接适用缓刑,理由其二就在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表现好,可以减刑,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所剩余刑无几,假释还须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适用假释意义不是很大。因而,笔者认为:假释应适用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
    2023-05-05
    296人看过
  •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近年来,我国因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原因引起的群体性纠纷不断发生。权利主体规模大,分布广,为了保护大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重复诉讼和判决相互矛盾的后果,代表人诉讼制度越来越呈现出它的重要性。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缺乏可行性,也存在一些制度上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从1997年500多名“太阳车”消费者提起全国首例真正意义上的代表人诉讼并获得胜诉以来,越来越多的群体诉讼案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1].2000年上半年,日本**公司笔记本电脑的质量瑕疵使美国消费者获赔10亿美元,而对于同样购买该产品的中国消费者,**公司以“中美两国存在巨大的法律差异”为由,仅统统赔偿“补丁”[2];不久,三菱帕杰罗越野吉普车的严重安全隐患问题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重视,中国消协为消费者提供了向三菱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和渠道,中国7万多三菱用户可以运用代表人诉讼向
    2023-04-22
    434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介绍
    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派生诉讼具有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损害救济。原告股东与侵害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是公司利益遭受损害,而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又怠于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得以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有代位性质。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法院判决的效力
    2023-04-26
    400人看过
  • 建立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的构想
    (一)加大国家赔偿相关法规的修改力度从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中我们可以预见到一旦新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后,相关的法律法律也将被修改以适应新法,要想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一定要加大国家赔偿相关法规的修改力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将以上三种无罪之人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本人认为是十分不妥的。三种无罪之人虽然最后被改判无罪,但是被告人可能在案件的立案、侦查、审理过程中遭到国家机关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就算被告人没有遭到侵害,但其由于受到刑事审判,在其精神权益或者社会评价方面也可能会遭到一定的损害。如果新国家赔偿法实行后此类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规没有及时进行相应修改,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产生法律适用混
    2023-02-04
    61人看过
  • 如何完善我国管制制度
    一、制定管制刑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当前,我国《刑法》规定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也规定了警察有执行管制的职责,但两部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这既不利于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也不利于保障罪犯的人身权利,更使管制刑失去作为一种刑罚应有的严肃性;同时,由于罪犯的分散性和警力的有限性,管制的很多内容需要群众的配合和监督,然而,法律对这方面却无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应当就管制刑的执行问题制定专门的细则和规则,明确对管制执行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的有关内容,以统一规范协调管制刑从判决交付执行行刑完毕宣告解除的各个环节,实现管制执行的规范化、制度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管制刑执行不尽人意的状况。本人认为,执行规则或实施细则应有的内容包括:(1)关于被管制罪犯执行期间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加重或附加惩罚的规定。(2)关于不同情形下被处管
    2023-02-16
    101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是怎样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01
      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有怎样的影响,也称作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了公司董事、监事及第三人等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在股东向公司提出了书面报告,要求公司起诉之后,公司怠于起诉,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害人,追求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源于英美的衡平法体系,随后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通过立法建立自己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为什么要设定诉讼时效的特殊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27
      我国假释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如对累犯及特定犯罪不得假释的规定,假释撤销条件及撤销后处理上的缺陷等。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立法的构想:对累犯及特定犯罪可以适用假释,但要严格适用条件;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罪犯则应放宽适用条件;假释期间新罪被免除刑事处罚或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假释。新罪为过失犯,或漏罪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撤销假释,酌定之;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尚未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假释。超过追诉期限的,酌定是否撤销假
    •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4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适用的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 所谓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
    • 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制度机构设置完善完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人民法院1.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明确了人民法院履行国家审判职能的性质。审判权由人民法院单独行使,其他国家机关不能分享。2.产生。我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它监督。3.设置。根据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