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侵害署名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5:41:00 194 人看过

根据行业习惯,使用作品时一般不署名的,不署名行为不构成侵害作者署名权。在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时稍作改动,但修改行为轻微、法院认为构成实质相似的,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但不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未妨害修改自由的亦不构成侵害修改权。

基于涉案商品所使用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相似,法院认定构成侵害复制权、发行权应无不当。但对于是否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须作一定的讨论。

1、关于署名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定性无法指明的除外。本案涉案产品为床上用品,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此类产品上使用美术作品作为装饰时,一般均不会署作者之名。此类产品使用美术作品的目的是将其作为装饰性图案,从产品整体性和外观效果考虑,行业习惯是通常不署作者名。署名权的保护不能一概而论,应考虑作品实际使用的方式、目的等,尊重行业习惯或商业惯例。因此,一、二审法院认为此种做法系行业习惯,并未侵害作者的署名权。

2、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其他人不得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改动作品而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读。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含有贬义;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而曲解作品,使作品所表达之意与作者所想表达之意大相径庭。从救济手段看,赔礼道歉等应是在侵权行为已造成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被侵权人自我感受屈辱的情形下适用,凡未引起作者社会评价降低的改动作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本案中博洋公司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仅限于局部和细微之处,作品主题、人物结构、绘画风格等均未发生根本变化,修改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不会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认、误读以及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不认定其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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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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