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的利息
首先要说明的是,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为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为借款金额:人民币某某某元整。
第三条为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六。
第四条为借款和还款期限。
二、公司借款合同模板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公司
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出借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还款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到期一次还清。
第四条、借款利率:
年利率:______%(大写:______)到期还本付息,本合同约定利息合计金额为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五条、合同生效日
以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全部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诉讼至__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附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用________________做为抵押物交于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所支付的全额借款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借据;乙方向甲方全额返还借款款项及应付利息后,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借据或出具收条结清双方债权债务;甲乙双方之间的银行账户往来不作为主张双方债权债务的法定依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三、股东对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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