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向哪个部门提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1:43:47 131 人看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工伤认定是哪个说的算

首先,应当完善法规范,明确工伤认定构成要件的解释适用标准,并确立解决争议的准据规则。各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规定。既然实务中对这一要件存在较大争议,就应当及时启动《条例》修改或者实施细则制定的程序,严格把握“工作岗位”与“工作场所”立法语言的差别,对该要件予以更加明确规定。尤其是应当致力于完善相关准据规则,针对人社局观点和法院观点应当如何取舍确立基本原则,并尽可能列出例外情形。这是正确处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关系的关键所在。工伤认定是哪个说的算这个问题也依据于此。

其次,法院判案应当切实做到依据法律法规,坚守司法权的界限,尊重行政自身规律性。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统制,这种司法审查制度构成了现代法治行政原理的重要内容。但是,正如任何事物都有其界限一样,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统制,其权能的范围和强度自然也有相应的界限。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法院工伤认定权,法院不宜独自扩展权力,作出代替行政机关决定的判决。而实践中,虽然法院一般只能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作,但是,由于法院和人社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标准的把握呈现出较大差距,难免出现如本案中的尴尬局面: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再次作出同样的认定决定,法院再判决撤销。应当坚持以现行法规范为依据,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条例》规定执行,确认并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对工伤的最终认定权,将法院的审查权能界定为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程序乃至公正程序上,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互相尊重、互相制约和良性发展。

最后,完善工伤认定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到既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又防止不顾经济承受能力,无视现有法规范的规定,擅自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防止司法与行政之间的冲突。为此,应当重新审视行政诉讼法第71条关于“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统制的强度或者密度,并导入行政行为瑕疵的治愈和违法的转换制度,在充分尊重行政自身规律性的基础上,全面夯实法院裁判的拘束力。工伤认定是哪个说的算这个问题也依据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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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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