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应该顺延劳动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13:36 158 人看过

某甲自2006年9月1日就职于A公司上班。2008年6月20日,某甲向A公司申请产假,并获批准。2008年10月份,某甲休完产假后向A公司提出回公司继续上班。但是,A公司称,该公司已经无适合某甲的职位,不再需要某甲。

2009年4月份,某甲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裁决确认A公司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依法为某甲承担产检、生产、产假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09年6月,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期间,A公司称某甲的劳动合同已经于2008年7月31日到期,某甲休产假后,其公司不再接纳其上班的申请是合法有理的。

周律师代理本案后,从案件的事实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细则、《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充分论证。

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查明了各项事实,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了某甲的诉讼请求,最终裁决A公司补发某甲的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产检、生产费用和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万6千余元。

本案已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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