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有何职权?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监督管理农村土地补偿费用的义务主体。相应地,法律也赋予其一定的监督职权。《土地管理法》第6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征地补偿过程中违法行为由谁追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0、71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具体规定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与征地补偿费用最息息相关的主体,他们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也享有监督权。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挪用、侵占,征地费用收支情况应当公开。《土地管理法》第49条明确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村务公开的目的,就是是让村民参加到管理的监督中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认真广泛听取村民的反映和意见,对村民提出的疑问、质询要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对村民提出的建议、要求要及时予以回复。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向村民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向征收补偿范围内的村民公开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等书面文件;全面落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审计和公开、公示制度。
不能徇私舞弊,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出现。在进行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方面,需要公平、公正、合理的进行,保证每一户都想有平等的待遇,避免引起不要必要的纠纷。如果你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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