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保险公司监督的机构
外资保险公司进度的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
1.组织形式
目前世界各国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两类。公司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相互公司等形式,非公司制包括保险合作社及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
2.对保险企业设立的审批
各国保险监管制度均规定,设立保险企业必须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准营业。申请时要提交资本金的证明,以及有关企业的章程、负责人资格、有关条款、费率、营业范围等文件、资料。
3.停业清算
保险企业可能因经营不善而破产,也可自行决定解散或与其他保险企业合并。正常解散或合并时应该清偿全部债务或将保险合同全部转让。因经营不善、严重违法或负债过多而停业破产时,除按破产法规定处理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清算程序;保险主管机关可选派清算人员,直接介入清算程序,但一般都尽量帮助保险企业改善经营条件,使其免于破产。
4.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都要符合监管机关规定的任职资格,在机构设立之前,均需报监管机关审定;另一方面是保险从业人员中从事过保险工作和大专院校保险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占到60%以上。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人员。
各国保险法规对此都有严格规定。尤其是对保险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担任相应职务。
5.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因各国经济制度和体制大不相同,监管的方法也大不相同。英、美等经济发达国家,本国保险业的实力雄厚,对外资保险企业大多采取较为宽松的开放政策;也有少数国家采取严格的限制政策,如日本。而发展中国家均采取保护本国保险业发展的监管措施,以限制外资保险企业进入本国保险市场。
三、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形式
根据《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未来发展方向(2014)》报告,在过去两年里,外资寿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从2011年的4%增加到2013年的5.6%,但仍明显低于2005年的8.9%峰值水平。相比之下,2005年外资财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不足1.3%,而2013年这一比值也只有1.28%。
对于业务发展的乏力,外资认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和监管环境是阻碍外资保险企业实现增长的原因。
事实似乎看起来如此,但真相却往往背道而驰。
尽管外资保险公司在应对来自内资保险公司的激烈竞争的同时成功在中国设立机构,但是他们的财务业绩却不尽如人意。在安永的调查中,2013年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外资寿险公司未能盈利。财险公司的业绩稍好,11家公司实现盈利而另外10家公司遭受亏损。若干财险公司则蒙受了巨大亏损。
门外的人想进来,在外人看来,政策显然是最大的阻力。但事实是,中国保险业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一向都比较低,不过在2001年之后加快了开放的步伐。原来政府只允许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开展业务,但很快增加了深圳、大连、佛山、北京和天津等十几个城市,2003年则完全取消了对外资保险业务的地域限制。
在同一年,政府允许外资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在2004年允许已设立的外资财产险分公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改建为独资公司,再于2006年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保险经纪公司。但外资保险公司若要从事寿险业务,则必需建立寿险合资公司,且外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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