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我国现行进出口商品检验将商品的规格、数量、重量等纳入法定检验范围,这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有关承诺不相符合。为此,商检法修正案草案将作出修改,商业性条款不再纳入法定检验范围。
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受国务院委托,就首次提请审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李长江说,现行商检法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条款已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我国有关承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和需要,履行我国有关承诺,需要对现行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行修正。
他说,按照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有关规定,将必须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的,由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修改为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名称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定,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但我国的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与世贸组织有关协定的表述不同。为此,草案对商品检验标准作出修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李长江说,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的是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对国产品实行的则是强制性认证制度。这一作法已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世贸组织协定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今后将对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许可制度和国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因此草案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另外,现行商检法中有些条款与当前商检实际情况明显不适应,或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明显不一致,草案对此也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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