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政府具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力。当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此外,政府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期 限 届 满 时 , 政 府 会 采 取 哪 些 行 动 ?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政府通常会采取以下行动:
1. 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政府部门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向土地使用权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事实,并告知其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2. 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对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政府部门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
3. 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对于不再需要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政府部门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向其发出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的通知,并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
4. 强制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政府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处置土地使用权:对于无法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政府部门有权采取处置措施,如出售、抵押或征收等,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政府具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力。政府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收取出让金或租金、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书、强制履行出让合同和处置土地使用权等,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政府也会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1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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