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筹设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0 16:36:23 169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主要内容包括:拟办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范围、招生对象、建筑面积。

身份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学历证需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提供原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

验原件收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本项材料。

(自有、租赁或购买).验原件收复印件。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属捐赠性质校产的须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二、网上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鼎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在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筹设批准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金花路1号肇庆新区·鼎湖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鼎湖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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