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纠纷如何举证诉讼?
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的。
1、证明具备法定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规定
起诉的条件有: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原告具有起诉资格为例,在部分征地拆迁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原告是否具有被征收人这一重要的主体资格地位。这也就是我们反复强调登记确权重要性的原因所在。
2、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
此类案件与征地拆迁案件有关之处主要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和诉查处机关不作为。征地拆迁案件中,当事人需要通过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若是经过申请政府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相关信息,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不作为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这也就是创为律师所强调的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证据材料的重要之处。
3、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
合法的征地需要行政补偿,违法的强拆则牵涉行政赔偿。但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所以在面临行政征收之时,无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都需留心注意收集证据。须知,被告举证很可能导致“酌定损失”的结果发生,这种酌定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未必有利,要几百万酌定几万块的事情是经常发生的。
创为律师建议被拆迁人无论是面对合法拆迁还是违法拆迁,都要注意保留切实的证据,在法定期间内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是什么?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拆迁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
1、首先要考虑和拆迁方进行协商处理,因为协商的方式相对来说更加简单便捷,对于拆迁双方的时间也可以更大限度的节省。同时,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协商之前,被拆迁方应当对于自身遇到的问题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充足的了解,以保证自身在协商时有足够的理由。
2、如果协商不成,可能就需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进行解决。
3、拆迁方认为自己得到的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在得知结果起60日之内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如果对于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就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来进一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应该是在6个月之内。
4、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n(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n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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