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以受理破产的时间作为节点进行划分。截止到破产案件受理前的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的,但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就不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了。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在债权申报时可以正常申报,依法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应向管理人申报。
破产债权与非破产债权
1、破产债权有哪些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2、非破产债权有哪些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10)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1)大道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12)大道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3)大道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上述除第十条外,其他各条所列非破产全债权,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申报登记,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应当依法准予登记。
3、破产债权申报的方式有哪几种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主义。其法定期限为:收到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其债权申报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故债权人收到通知的当日或者公告发布的当日,不计算在申报债权的期间内。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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