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24 19:36:13 471 人看过

一、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

1.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达到国家法定婚龄;

3.仅限于申请人办理赴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台湾地区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民政部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所列国家进行动态调整)。

二、福州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设定依据

1、《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民法典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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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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