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是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7:34:44 209 人看过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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