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杀人罪的起诉书怎么写
1、抢劫杀人罪的起诉书范本
xx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xxx省xx市,住xx省xx市xx村xx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xxx年1月1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年1月26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移送x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市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5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xxxx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甲在xxx市xxx村xxx组路段用电灯照骑自行车回家的被害人惠某某(女,殁年13岁),惠某某辱骂刘某甲,刘某甲将惠某某自行车踢倒在地并将惠某某拖拽至路边田中,惠某某呼救并撕抓刘某甲,刘某甲朝惠某某右面部、左口角处各咬了一口并捂住惠某某嘴巴,而后将其面朝下按在田边水沟里直至惠某某不再动弹。刘某甲回家取来两只蛇皮袋和一把刀,用刀将惠某某下肢和头部肢解后装入蛇皮袋,连同惠某某的自行车扔进xxx村二组半家河中。经法医鉴定,依据尸体检验照片及尸体检验笔录记载,无法明确惠某某确切死因;惠某某头皮挫伤明显,面部咬痕生活反映明显,自力无法形成。据此说明惠某某生前遭受他人暴力侵害;惠某某尸体被碎尸,右肩部、胸骨上窝处、左小腿及左足底创口均无生活反映,头部及肢体断离处无生活反映,据此说明惠某某系死后碎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毕业照、枣阳市惠岗居委会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惠某乙、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x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惠某某被杀害案尸体检验笔录》、《关于惠某某尸检情况的说明》;
4、枣xxx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xxxx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骑摩托车从枣阳市火车站回家途中,见独自骑电动车回家的被害人董某某(女,殁年43岁),产生抢劫念头,遂尾随董某某至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惠岗村三组路段将董某某电动车别倒在地。刘某甲见董某某拿出手机,便掏出随身携带折叠刀架在董某某脖子上,要求董某某交出财物并夺过董某某联想牌A60手机。刘某甲在董某某反抗时将其颈部戳伤,董某某呼救,刘某甲因担心行迹败露,又朝董某某颈部戳刺并捂住其嘴致其倒地。刘某甲用摩托车将董某某运回家后藏匿在自家门前红薯窖中。次日上午,刘某甲在肢解董某某因担心被人发现而用土将红薯窖填埋。经物价鉴定,董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4元。经法医鉴定,董某某系生前被单刃锐器致伤颈部致左颈总动脉断裂、右内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其死亡性质为他杀并进行死后分尸,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3-4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折叠刀、手机、摩托车等物证及照片;
2、通话详单、户籍证明、发票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刘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证言;
4、xxx市xxx局xxx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x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xxx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xxx市公安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实施第一起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x
xxxx年6月6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n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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