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二、如何界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对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认识
企业系统是由人、财(资金)、物、(土地、机器、原材料)、信息等几个基本要素组成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拥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是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基本要素。
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土地租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经营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等单位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有偿出让。现在,我国许多企业不是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取得使用权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是以经营租赁方式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其他集体单位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给使用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纳税人)相应以发生了变化。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生产活动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本身就是一种无形资产。企业一亘拥有土地使用权,它就成为这个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要素。
2、正确认识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有些企业认为,既然自己交了租金,就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出租方缴纳。孰不知,自己虽以租赁名义,但是,企业实际上通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已享有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权利即土地使用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501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和暂行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国家税收规定纳税。因此,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大量类似以上现象,取得土地使用权实例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轮窑、楼板厂等建材企业就属于此类典型。轮窑、楼板厂等经营者就是以租赁方式,通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若干年。轮窑、楼板厂的经营者,就应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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