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约定管辖,适合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理解。原有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是将某一特定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只要该特定义务的履行地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即视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是按照争议标的内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那么在多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部分义务履行地点,但是对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义务发生争议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从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整体来看,该条文中的合同履行地应当理解为“义务履行地”,该理解更符合《民法典》关于履行地点的规定。按照前述理解,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就是指当事人对某一合同义务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且当事人因该义务发生争议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如果当事人所争议的义务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让应当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确定履行地。但是从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看,最高法院仍然保留了在部分双务合同中确定单一履行地的规定,表明最高法院并未完全放弃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单一履行地的判断思路。因此,这一点可能要根据第十八条实施情况,由最高法院通过单独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方式进一步明确。
一、申请民事赔偿的地点通常是哪里?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该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不考虑该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以及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的不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种类来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争议的标的是给付货币的,则以接收货币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3、争议标的为前述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的,如动产、财产权利的交付等,则以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诉法解释规定了按照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的,即时结清的合同,则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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