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承担几年
按照规定,抚养费给付期间,一般计算到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条件和能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二、抚育费的给付方法
1、一次性给付
关于这种给付的方法,尽管有人认为应慎重运用,但现在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添加,工作调动甚为频频,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功率;在法院判定离婚触及子女抚育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法。而且这种方法被大部分当事人所接受。
2、定时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时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育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育至十八周岁停止,核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育费发生法令效力之后,因为日子具有变化性,在爸爸妈妈的经济状况抚育才能及社会实践日子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添加、减少或革除抚育费;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的事由包含:
(1)、原定抚育费数额缺乏维持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践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
在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中,若涉及到未成年子女,那么必然会有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这两个问题进行处理。对于抚养费,一般是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的,至于给付年限,法院在实际处理当中,一般是以18周岁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n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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