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1)需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①、因科研、调查、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一份;②、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一份;③、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2)提交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复印件;3)由所在地县(市)资环股(科)或渔政大队(支队)审核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加具审批意见。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有效证件、申请个人有效证件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
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字按手印,并提供纸质版文件
出具来源方的驯养繁殖证、经营利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向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人员即时根据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转承办机关相关科室进行受理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申请人。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网上申请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人根据网上系统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承办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承办单位发放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香洲区翠景路112号香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香洲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7年)
第二十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订)(2017年)
第二条凡需要捕捉、驯养繁殖、运输以及展览、表演、出售、收购、进出口等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照本办法实行特许管理。
除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外,本办法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2011年)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业经2011年5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7年)
第十八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粤府【2015】79号)(2017年)
2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批委托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645号修正)(2017年)
第十三条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农业部令第1号)(2017年)
第十七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修改)(2017年)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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