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污染环境诉讼时效是几年?
1、污染环境诉讼时效是三年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1)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作为、或者是不作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发生,对于仅有环境的污染行为,但是该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或者是损害后果存在,但二者没有因果关系的,都不能认定构成了环境侵权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环境污染可以免责吗?
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
(1)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2)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3)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四、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由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等的相关事项,最后需要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1、立案
环境管理股、监察大队、自然生态保护股、审批股等(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发现违法案件,应当场取证,在2日内填写立案呈批表,交法制股。
法制股在2日内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
分管局长、局长在3日内批准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
职能部门派出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
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并由监测单位盖章和监测人员签名。
3、审议
经调查后确定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要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
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制股对案件违法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4、听取申辩与听证。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申辩笔录”。
对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被告知3日内提出。
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职能部门的调查人员参加。
5、签发
法制股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监察大队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送达具体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职能部门告知法制股,经局长同意后由监察大队负责承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事宜。
8、归档
案件终结,由执行处罚的监察大队及时写出结案报告。
案件办结后,办案人员应交协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总原则是“谁办案、谁立卷”“一案一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便于查阅的原则立卷归档。
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n 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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