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首先是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一个补偿,其次是对土地上建有房屋或者是其他建筑物的一个补偿,以及一些其他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农村土地征用的期限
征用土地有年限。耕地的土地征用年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和林地的土地征用年限分别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和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三、土地征收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征地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请求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进行第一步协调;
2.协调双方未达成合意,则进一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n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n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n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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