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理司
北京市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通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以下简称“合作社资金互助”)是指经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大会决议通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全体或部分社员自愿入资组成,在出资社员内提供互助金借款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互助性资金服务行为。
第三条合作社资金互助实行成员民主管理,参与资金互助的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资金互助服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州区农委、通州区经管站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成员
第五条合作社资金互助成员是指符合规定的入资条件,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向合作社资金互助入资的社员。
第六条成员向合作社资金互助入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人应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批准入社的正式社员;
(二)参加人应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三)参加人缴纳的互助资金须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的起点金额;
(四)参加人应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
第七条单个成员向合作社资金互助缴纳资金,最高不得超过互助资金总额的20%,成员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出资。
第八条合作社资金互助应向入资成员颁发记名资金互助证,作为成员的入资凭证。资金互助证载明:证号、姓名、住址、互助金份额、资金互助信誉记录,加盖合作社和理事长印章后生效。
第九条参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理事会关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工作报告;
(二)享受资金互助的借款服务;
(三)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四)在退出资金互助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清退本人缴纳的互助资金及相应的利息份额;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参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互助资金本金;
(二)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借款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
(四)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规定承担可能发生的坏账风险;
(五)积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借款的使用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一条成员以其在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入资和量化到成员帐户的份额为限,对合作社资金互助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合作社资金互助成员不得以所持互助资金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以外的担保。
第十三条参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员能够正常经营时,拥有的资金不得转让、赠予或继承。参加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员在不能正常经营时,可以提出申请,退出资金互助服务。
第十四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参与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员可以办理退出手续。
(一)成员提出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或者提出退出合作社资金互助申请的;
(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没有未偿还的借款。
第十五条凡要求退出合作社资金互助的成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年内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在退出合作社资金互助前,应当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七条成员提出退出资金互助申请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同一财务年度结算后一个月内,理事会以现金形式返还该成员缴纳的互助资金和利息份额。
第十八条成员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经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成员如有未归还借款,以该成员在合作社资金互助的入资和成员相应的量化份额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成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参加资金互助的全体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合作社资金互助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资金互助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办法》;
(二)听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资金互助工作报告;
(三)审议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管理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360人看过
-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互助是否属于非法集资
176人看过
-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153人看过
-
北京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40人看过
-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84人看过
-
南通市市区农民工工伤救助试行办法
449人看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是指,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 更多>
-
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1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综合整治、水土保持、标准化农田创建、农业产业化等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该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
-
如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卡?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1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XX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武汉地区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厅)申请办理贷款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XX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依法无需办理
-
第四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审慎经营,严格进行风险管理:(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对单一社员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23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有何要求河北在线咨询 2024-04-26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硬性规定,要在200万元才给予审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