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院受贿罪新标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5 20:40:23 208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贿罪定义为国家公职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之便,勒索他人财务,或违法收取他人财物,并在此基础上为他人谋求利益的犯罪行为。就本案件而言,担任法院工作的被告被视为适用该法律的适当犯罪主体。

然而,针对受贿罪的立案门槛设定在人民币或等价物价值达到10000元,若该金额未达要求,则视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仅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相关单位亦可对其进行内部纪律处分,甚至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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